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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詞彙
第一受益人 - 亦稱為轉讓人,第一受益人通常是買賣的中介人或中間人。他/她是原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,並把跟單信用證進一步轉讓給最終供應商。
第二受益人- 亦稱為受讓人,第二受益人就是供應商。一張信用證可涉及多個第二受益人,因為中間人可以把信用證分成多個部分,然後轉讓給不同的人,但必須是在允許分批裝運的情況下,才可以這樣做。
轉讓銀行 - 為第一受益人安排轉讓跟單信用證的銀行。跟單信用證中必須具體授權某間銀行為轉讓銀行,這間銀行才可擔任轉讓銀行。
全部轉讓 - 有時亦稱為全額轉讓,即指將信用證的整筆金額轉讓給一個第二受益人。
部分轉讓 - 在此情況下,第二受益人(可多過一名)只分享到跟單信用證整筆貨款的其中一部分。
例子
阿森的零售店向阿祖的貿易公司購買小機器。阿祖本身並不生產這些機器,而是從「開心機器廠」買回來的。這項交易是透過一張由銀行代阿森的店舖開給阿祖的貿易公司(第一受益人/轉讓人)、金額為港幣 100,000元的可轉讓信用證來支付貨款。阿祖再請滙豐(轉讓銀行)把信用證其中的港幣 70,000 元(部分轉讓)轉讓給「開心機器廠」(第二受益人/受讓人),而把餘下港幣 30,000 元留作支付本身的費用和利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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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張信用證可以被轉讓嗎?
當您收到一張您希望作轉讓的信用證(DC),應首先核對下列各項:
當轉讓給多個受益人時,須考慮:
我可以怎樣簡化轉讓過程?
信用證的通知一般都是將信用證正本送給客戶。要轉讓信用證,必須同時遞交信用證的正本和申請表。途徑包括:
在轉讓時,我可以更改原來跟單信用證的哪些條款?
(根據 UCP600 第 38 條規定),您只可以更改下列條款:
假若您更改受益人的名稱、地址、貨物的數量或金額,這表示您會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更換受讓人的文件。若文件需被更換,我們稱之為需更換單據的轉讓。
上述各項看似非常限制,但正好說明轉讓信用證其實比較直接。如欲進一步了解可轉讓信用證是否適合您的公司業務,請即聯絡本行,查詢有關詳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