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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讓信用證基礎指南


基本詞彙

第一受益人 - 亦稱為轉讓人,第一受益人通常是買賣的中介人或中間人。他/她是原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,並把跟單信用證進一步轉讓給最終供應商。

第二受益人- 亦稱為受讓人,第二受益人就是供應商。一張信用證可涉及多個第二受益人,因為中間人可以把信用證分成多個部分,然後轉讓給不同的人,但必須是在允許分批裝運的情況下,才可以這樣做。

轉讓銀行 - 為第一受益人安排轉讓跟單信用證的銀行。跟單信用證中必須具體授權某間銀行為轉讓銀行,這間銀行才可擔任轉讓銀行。

全部轉讓 - 有時亦稱為全額轉讓,即指將信用證的整筆金額轉讓給一個第二受益人。

部分轉讓 - 在此情況下,第二受益人(可多過一名)只分享到跟單信用證整筆貨款的其中一部分。

例子
阿森的零售店向阿祖的貿易公司購買小機器。阿祖本身並不生產這些機器,而是從「開心機器廠」買回來的。這項交易是透過一張由銀行代阿森的店舖開給阿祖的貿易公司(第一受益人/轉讓人)、金額為港幣 100,000元的可轉讓信用證來支付貨款。阿祖再請滙豐(轉讓銀行)把信用證其中的港幣 70,000 元(部分轉讓)轉讓給「開心機器廠」(第二受益人/受讓人),而把餘下港幣 30,000 元留作支付本身的費用和利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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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張信用證可以被轉讓嗎?

當您收到一張您希望作轉讓的信用證(DC),應首先核對下列各項:

  • 這張信用證是否可轉讓?信用證上必須註明是「不可撤銷」及「可轉讓」,並受信用證統一慣例(UCP600)所規限。
  • 滙豐是否被指定為轉讓銀行? 如果是一張允許任何銀行議付(自由議付)的跟單信用證,證上必須訂明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為轉讓銀行。如果是只限於議付的香港上海滙豐銀行信用證,則本行已自動成為轉讓銀行。
  • 條款和條件是否已列明完整和清晰?核對清楚信用證上的條款是否完全反映您所簽訂的商業合約的條款。再肯定能否履行條款,例如裝運日期和交單日期等?
  • 受讓人是否需獲事先批准?某些國家(例如美國)開出的可轉讓信用證,只可轉讓給某些第二受益人。您務需核對所列公司名稱是否正確及完整。

當轉讓給多個受益人時,須考慮:

  • 是否允許分批裝運?如果信用證將會轉讓給不同受益人,信用證必須列明允許分批裝運。
  • 是否已豁免執行第 32 條?如果附有分期裝運時間表,那麼信用證應訂明 UCP600 第 32 條並不適用。這條款規定如果某批貨物未能按期裝運時,信用證就該批貨物及其後所有貨物將不再適用。如果轉讓涉及多個受益人,受益人一方根本不可能控制另一受益人何時裝運貨物,故必須豁免這條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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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可以怎樣簡化轉讓過程?

信用證的通知一般都是將信用證正本送給客戶。要轉讓信用證,必須同時遞交信用證的正本和申請表。途徑包括:


  • 採用本行的 Instant@dvice 及信用證保管服務。我們會透過電郵將信用證的副本傳送給您,並保存信用證的正本,以便日後為您安排轉讓。這樣可節省您的時間和速遞費用。
  • 透過 Hexagon 遞交轉讓信用證的申請表。授權信息可把工序無紙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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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轉讓時,我可以更改原來跟單信用證的哪些條款?

(根據 UCP600 第 38 條規定),您只可以更改下列條款:


  • 受益人及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(除非信用證上另有規定)
  • 文件要求的受益人及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(除非信用證上另有規定)
  • 調低單位價及/或信用證的總金額
  • 調低貨物數量(如允許分批裝運)
  • 提前有效期限和最遲裝運日,縮短提示期/交單期,以預留時間套換文件
  • 提高保險額(如適用),以提供與原跟單信用證所訂明的同一保額

假若您更改受益人的名稱、地址、貨物的數量或金額,這表示您會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更換受讓人的文件。若文件需被更換,我們稱之為需更換單據的轉讓

上述各項看似非常限制,但正好說明轉讓信用證其實比較直接。如欲進一步了解可轉讓信用證是否適合您的公司業務,請即聯絡本行,查詢有關詳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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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貨物付運後,會發生什麼事情?

  1. 需更換單據的轉讓 - 只允許您更換發票和匯票。而其他信用證所規定的文件必須由受讓人透過他們的銀行遞交。換句話說,您必須使用第二受益人已遞交的所有運輸文件、保險證書等。

  2. 無需更換單據的轉讓 - 您無需採取任何行動或向滙豐提示任何文件。我們只需要使用受讓人透過他們的銀行所遞交的文件,即可作出有關安排。

當我們收到您及/或第二受益人的所有必須文件後,即會送交開證銀行,以便取得批准和安排付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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